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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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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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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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