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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然後由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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