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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範圍是:一、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二、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上述規定以外的,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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