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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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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另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另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於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範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併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於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的新情況新理由有哪些?

所謂新情況、新理由,通常是指當事人在判決不準離婚後,出現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理由,或有一方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確定不能繼續同居等嚴重情況和理由。比如出現了有可能導致凶殺、自殺等情況,可以認為是出現了法定的新情況、新理由。還有一些情況,如6個月內出現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開與他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結婚的疾病等也應酌情考慮。

另行起訴的情況包括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是調解和好的案件沒有新情況不能再次起訴,這是不能另行起訴的情況,可以另行起訴的情況包括不屬於該法院管轄的案件可以告知原告去別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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