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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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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公證文書的手續有哪些?

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手續很簡單,借款雙方(如果有擔保人,那擔保人也要)帶著身份證到公證處直接辦理即可。辦理的時間約需要一至兩小時,視當事人的多少而定。當然,為了更好地規劃自己的時間,去之前提前和公證員預約時間會更好,以免等候。

二、強制執行公證的優勢

1、直接進入執行程式,免去一審二審程式,節約時間。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據本條規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證機關的強制執行公證,一旦對方欠錢不還,您就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強制執文書,就可以省掉一審和二審的程式,直接進入執行程式了。

2、避免公告送達的問題。

如果您的借款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公證機關在合同中都會要求加上關於通知送達地址等條款,相應的各類公證檔案只要送達相應地址就視為送達了。這一招對於對付跑路的欠款人特別有效。否則,如果要在一審和二審程式中送達已經跑路的或者故意不接收文書的被告(現在不少被告都採用這種手段),光兩審程式中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和判決書。

3、直接保全財產,節約維權成本。

因為強制執行公證是直接進入執行程式的,所以如果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凍結,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否則,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財產,還得向法院交納財產保全費用,並提供與保全金額相當的擔保物,往往也不是一筆小的數字。

4、有限排除異地管轄。

強制執行公證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財產所在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您所在的地方有被執行人的財產,那麼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申請執行了。否則,由於很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履行地點不明確,需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轄。現在人們流動性很大,往往又沒有直接證據表明經常居住地在哪裡,很容易出現只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經常費時又費力。

總的來說,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合同或者給付協議雙方商定,如果有一方不按約定執行時,另一方可以享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而作出的公證。公證處收到強制執行公證的申請後,符合規定則會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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