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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攬合同權利義務可否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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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攬合同權利義務可否轉讓?

一、《民法典》承攬合同權利義務可否轉讓

可以。承攬合同的承攬工作一般是由承攬人完成的,如果承攬合同有約定的,承攬人可以將承攬工作轉讓給其他人完成,但要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的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不同之處。承攬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點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區別於市場上其他同類物品,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 完全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會約定承攬合同的權利義務,承攬人需要在合同的期限內成功的完成承攬義務,承攬合同要求的是承攬人成功做事,即如果是因為承攬人的原因,導致承攬合同無法履行的,此時就應當認定為承攬人違反合同約定,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