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拆遷安置房土地糾紛怎麼辦?
1、自行協商。
協商程式簡單,有利於實現糾紛的及時解決。
2、調解。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依據一定的法律規範勸導雙方當事人,促使其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
3、訴訟。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式和要求,依法解決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活動。
二、農村拆遷安置原則有哪些?
1、被徵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徵地而降低;
2、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3、不能達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區政府應增加徵地補償和安置補償;
4、徵地補償應做到同地同價;
5、依法律法規進行徵地補償安置,不得違規操作。
三、在農村拆遷安置流程有哪些?
1、釋出擬徵地通告;
2、徵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
4、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
5、徵用土地公告;
6、徵地補償登記;
7、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8、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
9、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社保金);
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
11、交付土地。
四、在哪些情形下才可以徵收農村集體土地?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在拆遷農村自建房時,當地政府部門會妥善對村民進行安置,如果已經完成了相關的拆遷工作,是村民之間對土地使用權問題發生了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徵地主管部門並沒有義務處理民事糾紛,如果村民對拆遷安置方案有爭議,可以通過村委會提出個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