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律師會見能否錄音?
1、辯護律師會見能錄音
會見時,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見過程製作會見筆錄。製作會見筆錄的,必要時應當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確認。
會見時,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對會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辯護律師進行錄音、錄影,看守所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阻撓。
會見筆錄以及錄音、錄影、照片,不得洩露給同案被告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8)《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11)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二、律師是否可以會見同案犯嗎?
1、律師不可以會見同案犯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擔任辯護人。
2、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後,若是被拘留者的家屬為其請了辯護律師。那麼該辯護律師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是可以提出會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請求的。在會見的時候,若是已經獲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可以進行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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