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一)案件受理費。
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其他訴訟費用。
(二)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
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二、合同糾紛訴訟的條件包括什麼?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 ,如申請緩交、或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困證明材料。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 ,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在簽訂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履行或者是合同的價款支付等事項產生糾紛的時候,此時可以選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處理,在起訴的時候,原告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並且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後,還要預交一定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