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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的違法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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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的違法情形有什麼

一、醫療行為的違法情形有什麼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影印或者複製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儲存、處理屍體的。

二、醫療糾紛怎麼處理的

(一)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和解。

雙方以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並協商確定賠償金額,

(二)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

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反映並申請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法律上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三)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情況,當事人應當提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蒐集相關證據,如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

三、醫療過錯行為的認定原則是什麼

(一)“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對於因其“誠實的錯誤”判斷所致損害,無須負責。

(二)“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該法則是指不能僅基於醫師從多數經認可的治療方法中所作的選擇而對醫師課以責任。醫師為診療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之專門知識與技術,但各個醫師對同一病狀的診療可能發生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相對程度之自由裁量權。

沒有如實告知患者的病情,沒有制定防範醫療事故的預案,屬於醫療違法行為。出現醫療糾紛問題,患者和醫院可以就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也可以請第三方機構介入調解,製作調解書;還可以去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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