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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蓋章只有法人簽名的合同是否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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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蓋章只有法人簽名的合同是否是有效?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據此,合同的生效方式屬於雙方的意思自治範圍,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屬有效。

1.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設立機關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確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而這些人選實際上是由持有表決權優勢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行為是法人單位實際控制人意志的體現,相應地,其行為後果也應由法人承擔。

3.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與法人單位的蓋章無實質區別。因為,單位印章本身沒有“手”、“腳”,也沒有“意識”。蓋章必須通過人來完成,顯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屬。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定代表人拿起筆簽字,和拿起印章加蓋是一樣的。公司的意思表示並非只能通過公司印鑑形式表徵出來,法定代表人也不是隻有憑印鑑才能行使代表權,並不能認為欠缺了印鑑,公司就無法做出意思表示。由於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沒有特別約定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簽名),即可視為公司的意思表示。

4.由於擔保的函件得到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故上訴人出具的承諾書有效成立。公司的行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所為的行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對公司法人具有約束力。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以法人名義對外作出的行為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具公章並非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已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示對合同的確認。在此,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在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一般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比如說對外簽訂合同等等,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對方就有理由相信該合同在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公司以及自身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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