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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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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作證的費用是由同級政府承擔的。且在作證期間的工資薪金,證人單位不得剋扣。

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費用由誰承擔?

國家會對其交通費,就餐費進行補償。根據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證人出庭是義務,是每個知道案件情況內容必須履行的義務不得進行躲避和隱匿。如果有證人有意進行偽證或者是隱匿的話,那麼將會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費用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工資薪金,證人的單位不得剋扣。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證人向相關調查人員和檢察院以及調查機關進行提供證詞是做為證人的義務。證人不應該對其案件調查進行隱匿否則將會按照妨礙調查等相關法律規定來對其進行處罰。但是相關部門對證人的證詞應該對其進行核實和相關確認的真實性。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很重要的一點,對於整個案件的審理有很大的影響。那麼,在進行刑事訴訟中請證人也有可能會需要一定的費用,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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