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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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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證據的特點是什麼?

直接證據的特點是什麼?

1.與案件證明關係具有直接性。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劃分的基本依據,是看其對於案件主要事實的客觀聯絡形式和證明作用的強弱。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聯絡是直截了當的,它並不需要藉助其他證據,就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物主要事實和訴訟中的主要爭議。直接證據運用起來比較便捷,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

⒉.收集審查較為困難。在偵查辦案中,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來源窄,收集較為困難,在一些案件甚至根本無法取得。如某些刑事案件就其案件性質決定了其具有隱蔽性,就沒有目擊證人,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如何實施的,辦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直接證據。

3.具有易假失真的特性。直接證據大多表現為言詞證據,容易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其客觀真實性較難確定,而且穩定性也較差,時供時翻,只靠直接證據定案,一旦翻供翻證,案件的質量就難以保證。

二、辨認筆錄是直接證據嗎?

屬於間接證據,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辨認是偵查、審判實踐中普遍採用的一種查明案情的方法,它對於偵查破案和確定犯罪人具有重要的作用。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立法有關辨認程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按照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可以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存在違法行為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而辨認筆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隻能作為間接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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