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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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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分為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兩者的適用是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涉案金額等方面確定的。簡易程式相對於普通程式來說審理的較快,可以在短時間內確定案件的結果,因此還是比較利於雙方當事人的,可以節省訴訟的時間,儘快確定結果。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審理期限如下所述。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審理期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准,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審理延期的情形

簡易程式的審限應准予延長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如果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為普通程式審理,否則就視為超審限。我們認為,這種關於簡易程式審限的規定過於死板,與人民法院人、財、物緊張的狀況不相適應,客觀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因此建議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的審限應准予延長,以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具體理由如下:近年來,許多基層法院都在廣泛適用 簡易程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出臺後,簡易程式得到進一步的擴大適用。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已不僅僅限於《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法院民事成訴案件較多、審判力量不足、審判人員工作壓力大、許多法院強調快審快結、簡易程式比較靈活方便等。實踐中,由於實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一般均由立案庭負責立案或排期的人員根據原告主張的請求標的、事實情節、法律關係等進行判斷確定,而並不考慮也無從考慮被告辯稱的事實、法律關係是否複雜、疑難等。

由此必然產生的問題是,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並不一定都是簡易或簡單的案件,實踐中許多複雜疑難案件也都適用簡易程式審結;而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並不當然都是複雜疑難案件。由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本身比較複雜、疑難,所以一些案件不可能在三個月內審結;而還有一些案件,本身並不複雜,但由於當事人請求變更、被告提起反訴、當事人申請或法院決定延期舉證、追加當事人、進行法醫鑑定或其他技術鑑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案件未能在三個月內審結;一些案件,審判員已經在三個月審限內開庭,但由於起草判決書、列印判決書等耽誤時間,以致未能在三個月審限內宣判送達;甚至判決書已經在三個月審限內製作,由於調解致使超期,或當事人一方需要公告送達判決書而使案件不能在三個月內結案;等等。

由此可見,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如果不能在三個月審限內結案,一些案件有必要轉為普通程式進行審理,而許多案件轉為普通程式則顯得完全沒有必要或者轉為普通程式明顯浪費人力、物力、財力,影響訴訟效率和訴訟成本。因此,建議有必要對適用簡易程式案件的審限作出靈活規定,即未能在三個月內審結的,審判人員可以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由本院院長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審理期限如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民事訴訟簡易程式一般情況下都會在3個月內結案。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的時候可以延長 ,延期的時間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案情而定,但是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或者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有必要的就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