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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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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有義務出庭,但不是必須出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73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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