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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訴訟時效是法律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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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訴訟時效是法律事實嗎?

訴訟訴訟時效是法律事實嗎?

1、訴訟訴訟時效是法律事實,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根據。並且時效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它是基於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的,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

2、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範使法律關係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如結婚產生夫妻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結婚即為法律事實;死亡引起婚姻法律關係的消亡、繼承法律關係的產生,死亡即為法律事實。

二、法律事實的分類

(一)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行為。要構成法律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它必須是人的行為,包括語言與身體行動,但不包括人的內心活動;其次,它必須是人有意識的行為,無意識的舉動,精神病患者的舉動不應當視為法律行為;再次,它必須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動,即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的行為。

行為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還可以分為善意行為與惡意行為(如民法上有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與惡意取得的區分);依據行為的合法性,行為還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它均可能引起法律上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還有一部分行為,其合法性在法律上人們有不同的認識,如婚內“強姦”,在法律較模糊的情形下,由於人們對其“合法性”認識不同,就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法律評價,造成在法律後果的裁決上可能產生截然的對立。

2、法律事件。中國國內大多數教科書認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戰爭,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阿列克謝耶夫還把事件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絕對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沒有任何關係的完全自然的現象,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等;相對事件是一種行為,但該行為的意志與其引起的法律後果之間沒有關聯,相對事件又可以稱為事實性行為,如勞動者自己操作違規在所造成的事故中死亡,以此引起的勞動關係消滅與繼承關係的產生來說,就屬於相對事件。

事件發生後,有的事件依據法律會直接引起法律關係的演變,如人的出生、死亡,依據法律會直接引起撫養關係、法定繼承關係,但有的法律事件發生後,依據法律並不能直接引起法律關係,如洪水發生後,引起某人損害,但若某人未與保險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險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險賠償關係。可見,有的事件發生後會依法直接成為法律事實,而有的事件發生後並不必然成為法律事實,從這個角度來講,事件要成為法律事件有其法律前提——如在這個事實之前存在一個具體約定,如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並且這種合同約定不違法,這樣,一個事件發生後,由於它符合法律及當事方約定的情形,所以才成為了法律事實。

(二)依據法律關係的產生是否要求某種現象存在或不存在,法律事實又可以分為肯定性法律事實與否定性法律事實

肯定性法律事實是指依據法律某事實出現時,才能引起法律關係的事實,如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即是引起婚姻關係的肯定性事實;否定性法律事實是指某一法律關係,若要產生,就必須排除的事實,如婚姻關係的建立,就必須排除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該“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就屬於否定性法律事實。

(三)從法律關係演變所依據的數量,可以將法律事實分為單一法律事實與法律事實構成

單一法律事實是指某一法律關係的演變依據的直接事實是一個,如人的出生是產生撫養關係的事實,買賣合同的訂立是買賣關係建立的事實;法律事實構成是指某一法律關係的建立需要直接依據兩個或兩個以上事實,如一個遺囑繼承關係的產生,除了應當有被繼承人立遺囑這一法律行為外,還需要立遺囑人死亡這一法律事件的出現;房屋、車輛買賣除了應當有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外,還需要進行過戶登記。司法過程中,當某一個損害結果出現時,進入法官視野的往往有多個事實,這些事實交叉混雜在一起,它們有的和案件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有的看似有關但並無法律上的聯絡,這就需要法官藉助法律思維進行事實發現,發現與案件具有因果關係的事實,進而對它們之間的聯絡程度進行法律甄別。這樣,才可能對事實與規範進行忠於法律規範與價值的解釋。需要說明的是,多個涉及案件的事實並不等於就屬於法律事實構成。

(四)從法官認定事實是否需要進行鑑定來看,法律事實分為鑑定認定的事實與非鑑定認定的事實

通過鑑定認定的事實主要源於事實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屬性,需要藉助於相關專業技術、專業標準來對相關事實進行定性,否則法官對事實難以作出法律上的評價,實質上是現代科學技術在案件訴訟中的運用。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認定、傷殘等級評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鑑定、親子鑑定、DNA鑑定等,該類鑑定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該類鑑定結論往往直接被法官採納,作為判決的單獨事實依據。但是由於中國鑑定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導致鑑定結論的多重性、效力的衝突性等,直接影響了司法裁決。所以,規範鑑定行為就成為正確判決的基礎。除此之外,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主要取決於自己依據證據法所作裁決。

訴訟時效是時間的效力,而時間的經過與否並不會因為人為的約定發生變化。作為一種法律事實,訴訟時效也可以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發生、以及消滅。在時效屆滿之後,消滅的僅是勝訴權,實體權利並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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