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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辯護詞是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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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辯護詞是怎麼寫的

說到辯護詞很多人都會想到刑辯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的樣子,不錯辯護詞一般都是出自律師之手,這是為了能夠幫助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而做出的。那麼你知道搶劫罪的辯護詞是怎麼寫的嗎?瞭解其中的內容嗎?下面,本站為您簡單介紹一下辯護詞的知識。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屬的委託,並經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為被告人曾文華的辯護人,經過庭前仔細閱卷、會見被告人和參加今天的法庭審理,下面本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對於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檢察院平檢訴刑訴〔2011〕193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曾文華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辯護人不存在異議。

第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情節,本辯護人發表如下七點辯護意見。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並非慣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無任何刑事犯罪記錄。一個還不滿21歲的孩子,一個人來到離家千里之外的蘇州,身上帶的錢花光了又無法向家裡開口,一起的夥伴生病了沒有錢去醫院看病,一時貪念釀成了千古恨。犯罪後被告人曾某是後悔不已,在辯護人會見曾某的時候,曾某也多次向辯護人表達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全部賠償,並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屬已經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且當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託本辯護人向被害人道歉。現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諒解書》及《證明》,對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為充分表示諒解,希望法院能夠對曾某的行為予以從輕處理。

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的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3.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悔罪深刻。

從偵查機關對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筆錄中可以看出,歸案後,被告人曾某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說明被告人曾某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的錯誤。並委託本辯護人給被害人當面致歉。他能夠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給家人和被害人帶來的嚴重後果,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見(試行)》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4.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並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亡。

本案被告人純屬臨時起意,事前並無預謀,且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並沒有對被害人進行威脅、也沒有采用毆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沒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殺傷性的武器,沒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傷亡,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5.本案情節輕微,搶劫數額較少。

在本次犯罪行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現金22元,搶劫的物品經過蘇州市價格認定中心進行了鑑定,其搶劫的物品價值為130元,搶劫數額較少,情節輕微。

6.被告人年齡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觀惡意性不大。

被告人僅讀到八年級就已經輟學,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更為淡薄。實施犯罪時還未滿21週歲,雖然在法律上已經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還不成熟、生活的閱歷經驗還很淺薄,辨認能力還相對較低,本次犯罪純粹是在無知的情況下所為,而且只是臨時起意,搶劫的動因是因為身上沒有錢了、也是因為另一被告人鄭佑青生病想要湊錢去醫院看病,這與事前有預謀的犯罪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並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鄭某。被告人曾某在2011年4月23日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以及2011年5月27日的第五次訊問筆錄中均提到:“我和鄭某都沒有錢用了,鄭某就提出兩個人去搞點錢用”。被告人鄭某在2011年4月22日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提到:“我問曾某錢夠不夠我去醫院看病,曾某說不夠了,我就和曾某說我們去搞點錢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觀惡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時能夠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側基底節區海綿狀血管瘤併為乙肝病毒攜帶者,需要長期吃藥並定期去醫院複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被診斷出左側基底節區有海綿狀血管瘤,並進行住院治療。出院時,醫生叮囑需要長期吃藥,並定期去醫院複查。出院以後,被告人連續吃了幾個月的藥。另,被告人還被檢測出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夠從輕量刑,因為被告人在裡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惡化的危險性就高一些,而對於其他人而言被傳染的機率也就越大。

綜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悔罪深刻,已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諒解,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亡,且被告人年齡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種法定或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考慮到被告人曾某的具體情況,辯護人懇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以上意見,敬請採納。

律師在為被告進行辯護的時候需要從實際和證據出發,找出其中有利於被告人的關鍵點,這樣才能打動合議庭,從而參考辯護詞中的內容進行量刑。由此可見,辯護詞是多麼的重要。所以,本站小編建議要是你不幸涉嫌刑事犯罪的話,最好還是聘請專業刑辯律師來為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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