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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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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隨著社會發展的發展,涉毒犯罪的方式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隱蔽。對於自控能力較差的年輕人涉毒是一種較為容易被涉及的犯罪型別。所以對於販賣毒品此罪,國家法律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要求。那麼販賣毒品的司法解釋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10)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總而言之,販賣毒品罪應是重罪,明知是毒品還故意走私,販賣、運輸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如果還有對此專題不太瞭解的朋友,可以通過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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