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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訴經濟案件需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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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法院起訴經濟案件需要怎麼做?

到法院起訴經濟案件需要怎麼做?

(一)、寫起訴狀。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後列明訴訟請求(自己起訴的目的、要求),最後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寫清楚。

(二)、帶上起訴狀(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證據(欠條或合同)影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三)、立案後,回家耐心等待。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給送達舉證通知,被告的答辯狀。確定開庭日期後會給送達傳票,按照傳票上的日期去法院參加庭審。

(四)、審理前的準備:

1、審理前的工作

(1)在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3)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4)當事人的追加。

(五)、開庭審理

1、時間:答辯期屆滿並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後進行 。

2、程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 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釋出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經濟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仲裁法的適用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而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能仲裁。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經濟案件產生的糾紛,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在起訴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先提交相關的證據,再者就會由法院稽核,只有稽核通過才能保障案件可以開庭,所以, 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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