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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在詐騙了錢財之後潛逃,受害者向詐騙犯家屬索賠,是不合法的行為,被害人沒有合法的權利要求詐騙犯的家屬賠償,因為實行詐騙的人並不是家屬。我國有法律規定,罪行罪罰需要當事人承擔,誰做的誰承擔責任,不可以牽連無辜的人,因此,受害者只有權力向詐騙了自己錢財的詐騙犯追債,並沒有權力要求詐騙犯的家屬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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