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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多久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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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多久撤銷緩刑?

行政拘留多久撤銷緩刑?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受到行政處罰的,如果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緩刑有可能會被撤銷,所以在緩刑期間內的犯罪分子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判處緩刑的條件

1、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物件只能侷限於罪行較輕的犯人。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適用緩刑的物件,刑罰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規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雖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從寬情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備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的禁止性條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主觀惡性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會危害性較大。

2、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屬於累犯。這只是適用緩刑時必須遵守的物件條件,但它並不意味著所有被判處這種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宣告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必須是犯罪情節不很嚴重,主觀惡性不深,並且具有悔罪表現。

3、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的推定條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標的宗旨,同時,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際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趨勢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認定罪犯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僅僅是一個可能性的預測。但是,這種可能性的預測不能主觀臆斷,應當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

三、行政拘留的特徵

1、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具有法定性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在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時,明確列舉了行政拘留這一罰種。《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時,也明確列舉了行政拘留。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過程中,為防止理解上的歧義,在1986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拘留”表述之前加上了“行政”二字,從而與《行政處罰法》的表述一致起來。可以說,行政拘留是我國《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法定的行政處罰。

2、決定主體的特定性

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僅限於公安機關。

3、物件的特定性

行政拘留的物件是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規範的人,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115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案由中,法律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就有107個案由,換句話說,《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只有8種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兩相比較,後者佔絕對的主體地位。因此,行政拘留的物件是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律規範的相對人,其中,絕大多數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受到行政處罰的,如果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緩刑有可能會被撤銷,所以在緩刑期間內的犯罪分子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行政拘留的物件是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規範的人,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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