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強制措施>在我國刑事案件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

在我國刑事案件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

普法知識館 人氣:1.61W

在我國刑事案件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

一、在我國刑事案件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

1、檢察院批捕後,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式。

2、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會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需要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符合條件的,檢察院應該批准,那麼,檢察院批捕是不能放人。

3、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後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並釋放當事人。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式

1、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2、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稽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物件,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物件,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並不等於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後繼續偵查,採取各種手段調查取證,最終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在我國刑事案件檢察院批捕後,一般是不能放人的。檢察院下發批捕令後,公安機關依法履職逮捕程式。針對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式相關法律條例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有需要逮捕嫌疑犯的情況下,可向檢察院提請批准,一旦批准後,公安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逮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