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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經傳喚系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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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分子經傳喚系自首嗎?

犯罪分子經傳喚系自首嗎?

犯罪分子經傳喚到案的,並不屬於自首行為。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經司法機關傳訊,不是自動投案。但是 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後,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後。關鍵在於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說明其有認罪悔改,願意接受懲處,從司法實踐中看,將自首時間限制的太窄,不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爭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分子經傳喚後才到案的,顯然不屬於法律中規定的自首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自首是可以有效的減輕犯罪分子的司法判決程式的方法,但如果沒有主動到案,而是經傳喚後到案的,顯然不符合自首的時機,經傳喚時已經處理調查取證的階段,是不能按照自首的情節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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