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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從犯批捕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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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從犯批捕條件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從犯批捕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採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二、敲詐勒索罪從犯的量刑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3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敲詐勒索罪從犯的量刑要根據犯罪情節決定,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

三、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大多數敲詐勒索案例當中的受害者,都是因為有一些難以啟齒的把柄落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手中,這才導致有些犯罪嫌疑人肆無忌憚的對當事人進行勒索。如果敲詐勒索屬於團伙作案的話,對主犯是必須要從重處罰的,只不過,法律上規定的批准逮捕的條件不因為主犯和從犯就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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