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犯取保候審要開庭嗎
辦理取保候審這個程式不需要通過開庭來完成,但取保之後是否開庭需要結合犯罪證據、事實等因素來進行審判。
如果辦案機關(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則應當移送法院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①暫扣保證金;②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犯罪的,退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由於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能得到批准,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負責人決定的。所以,目前我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並不是很高。因此,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最好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