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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已諒解然後取保候審了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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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件依舊是比較常見的,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此時,公安機關需要將其逮捕,若受害者原諒了責任主體,接受其賠償,該責任主體提出的取保候審的請求可能會被受理,此時尋釁滋事已諒解然後取保候審了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尋釁滋事已諒解然後取保候審了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一、尋釁滋事已諒解然後取保候審了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須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還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這種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如對證人採取威脅、引誘等手段使證人不敢作證、拒絕作證或作偽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取保候審到期後應該辦理什麼手續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期滿,可以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同時公安機關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九十七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一百零四條取保候審期滿,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與其他情形下取保候審需要履行的義務是一樣的,首先需要交納較高金額的質保金,此外,需要履行隨時被傳喚、不得作假證等行為,否則一經發現是會受到比之前更為嚴厲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