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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鑑定主體包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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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鑑定主體包括誰?

在民事糾紛中,涉及到人身傷害賠償的,如果雙方無法確定賠償責任,往往需要司法鑑定機構介入,由其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目前,司法鑑定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用的越來越廣。當然,也不是誰都可以申請司法鑑定。那麼申請司法鑑定主體是誰?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這篇文章。

一、司法鑑定的主體是誰?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原因。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如何申請司法鑑定?

1、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當事人,人們法院可以成為申請司法鑑定主體,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該提交申請書,並確保提供的資料客觀真實。如果司法鑑定結果出具後,當事人不滿的,其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要求重新鑑定。另外,當事人還可以收集證據來推翻之前的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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