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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賄沒收單位違法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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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賄沒收單位違法所得嗎

一、個人行賄沒收單位違法所得嗎?

個人行賄不會沒收單位違法所得,是要沒收個人違法所得的。不過,如果能證明單位有違法所得的話,經查證屬實的情況下單位的違法所得也會被沒收。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對於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1、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個人行賄跟單位之間沒有任何關係的,但是,對用人單位來講,如果在經營的過程當中有違法所得的話,也遲早都會被司法機關依法沒收的。司法機關在偵辦行賄案件的過程中,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區分清楚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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