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於哪些情形?
刑事訴訟的指定辯護適用於被告是聾啞人等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應當聯絡前面的知識點:拒絕辯護中被告人拒絕辯護的情形下的處理方法。
二、下列人員均可被委託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三、不能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4)-(7)項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且不屬於(1)-(3)項情形的,否則不宜擔任辯護人
四、刑事訴訟辯護人有如下特徵:
1、辯護人蔘加訴訟、進行辯護的權利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法院的指定
2、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辯護職能的承擔主體,在刑事訴訟中與控方主張相對立
3、辯護人蔘加訴訟的宗旨是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4、辯護人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不附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參與人。
由於律師會更為了解法律知識,若是有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無疑會減輕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的負擔。但是並非是所有的律師都hi願意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請求,此時,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提出指定辯護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