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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的緩刑還需要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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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人員的緩刑還需要執行嗎

犯罪人員的緩刑還需要執行嗎

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緩刑的執行程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託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絡,報告情況,這一類佔絕大多數。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緩刑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只針對罪行較輕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撫養、照顧發生嚴重困難,本人可能失學等的罪犯。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佈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後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在我國,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事案件等違法情況嚴重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不得適用我國的緩刑。如符合這類法律規定的,應積極的遞交這類案件的證據,由我國的檢察機關進行稽核辦理,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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