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判緩刑可以去外地上學,但是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並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緩刑的適用物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考察:
1、被宣告緩刑者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在宣告緩刑時可以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緩刑的考察機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3、緩刑考察的內容
緩刑就是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青少年去外地學習也是需要同意的,如果沒有得到同意就去外地進行學習的話,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後果的。雖然說我國的法律會對青少年進行比較寬容,但也不能一味的挑戰我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