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涉嫌尋釁滋事如何才能夠負刑事責任?
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哪些行為屬於尋釁滋事?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未成年涉嫌尋釁滋事罪法院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1、從寬處理的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6、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7、全面調查的原則;
8、迅速簡約的原則。
四、尋釁滋事不構成犯罪行政處罰流程有哪些?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年人的認定標準是滿18週歲,但是,正常情況下刑事責任年齡是16週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法院需要根據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量刑,如果情節非常嚴重,就算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被判處5~10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