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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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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什麼是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情形: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當然,由於司法制度以及司法理念的不同,普通法系適用地區的“保釋”以同意保釋為原則,不同意保釋為例外,而在中國大陸地區的取保候審則是以不取保為普遍現象,以同意取保為個別現象,在此不討論兩種刑事司法制度的優劣。

二、是否可以通過“走關係”的方式來辦理取保候審?

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有許多社會人員打著“與辦案警官有關係”的旗號,遊走於嫌疑人家屬群體中間,利用嫌疑人家屬救人心切的心理,騙取了大量的錢財。

2013年11月,家住烏蘭察布市興和縣的張__通過熟人認識了高__,高_信誓旦旦稱其能為張__的女婿(因犯罪被警方抓獲)辦理取保候審。

隨後,張__分7次將267萬元匯入高__提供的銀行賬戶內。

然而,張__的女婿並沒有像高__承諾的那樣“錢到位人就會出來”。

於是,張__多次撥打高__的電話,然而高__不是說再等等就是不接電話。

此後,張__就聯絡不上高__了,才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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