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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死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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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死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販毒死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死刑更多的適用與毒梟、職業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將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販賣,誘使多人吸毒,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以下是販賣毒品判死刑的情況。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二、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要件,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販賣毒品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祕密的。

4、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販毒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實施此行為都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存在犯罪情節嚴重,或者毒品的數量已達到比較大的數額,那麼是可以按死刑來進行判決的,所以,不同的案件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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