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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從犯辯護詞要注意哪些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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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從犯辯護詞要注意哪些要點?

一、故意傷害從犯辯護詞要注意哪些要點?

要明確辯護的方向,是作有罪還是無罪辯護。如果是做無罪辯護,要了解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確,如是否故意還是過失、是否是輕傷以上、該行為是否被告所為,被告是否是完全或者限制責任能力(14-16的故意傷害要重傷以上才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阻斷犯罪的事由(正當防衛、意外事件);

如果是做罪輕辯護,首先看有沒有自首、立功情節,看是主犯還是從犯,看被告是否未成年人(如果年齡很近14歲,可以提年齡可能存在偏差的可能性)。然後是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一般來說受害人過錯可以考慮從輕,例如被告是否是受到挑釁,誰先動手,是否受挑釁後激情犯罪(有預謀的相對惡劣),受害人可否諒解。如果是家庭鄰里糾紛導致的故意傷害也可以酌情從輕。還有,造成的犯罪後果如何。

二、故意傷害從犯的認定方法是怎樣的?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因此如果是為一個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從犯進行辯護,要點就在於該從犯是否是有被脅迫的情節,如果是有被脅迫的情況,那麼是可以減刑的,而且該從犯如果是在整個案發之後有自首或者是坦白的情況,都是可以入手作為從輕或者是減輕刑罰的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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