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傷害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故意傷害是否適用緩刑
1、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可以適用緩刑。
2、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
(3)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
(4)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3、犯故意傷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1)沒有賠償且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2)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3)為了不正當競爭或者洩憤報復等非法目的,買凶、僱凶或糾集黑惡 勢力傷害他人身體的;
(4)多人攜帶強制單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場所公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緩刑也是屬於我國量刑的一種制度,在犯罪分子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也是有機會宣告緩刑的,比如說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比較輕微,量刑可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判處拘役的情況下,並且有悔罪的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時候,也是可以宣告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