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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羈押的幾種疾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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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合羈押的幾種疾病是什麼?

羈押是指那些具有嚴重罪行而在社會上繼續自由生活會對別人造成傷害的罪犯所適用的一種刑罰,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夠直接判處羈押來進行懲罰的,比說如果說有精神方面的或者懷孕哺乳的情況就不適合羈押。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不適合羈押的幾種疾病是什麼?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精神疾病的人因為本身就具備正常的行為能力而不能被法律直接懲罰而需要找監護人負擔責任就不能直接羈押當事人,而女性在哺乳或者懷孕的時候被羈押的話就容易傷害到孩子的正常生活也就成為不適合羈押的物件,以及其他的情形如果比較特殊的也可以不接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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