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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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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量刑問題

易製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製毒的化學配劑。本罪的行為時行為人未經相關部門認可或者審批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行為。本文就本罪的相關知識作相應介紹。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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