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判處死刑複核如何收回?

判處死刑複核如何收回?

普法知識館 人氣:2.97W

一、判處死刑複核如何收回?

判處死刑複核如何收回?

判處死刑的複核程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審查後收回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對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死刑複核的方式

在死刑複核權回收之後,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複核程式,儘管其不同於一審、二審程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於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採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內容;

二是對於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採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複核程式。操作方式上可以採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遠端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我國法律上對於死刑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在犯罪事實惡劣的情況下,是可以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判處死刑的,另外對於死刑複核的具體程式,還需要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和處理,以確保死刑的法律適用正確。

TAG標籤:#判處死刑 #收回 #複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