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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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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對我們都是不熟悉的法律名詞,他們兩者的概念解釋是什麼?按照字面的意思來看兩者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是兩個相似的概念,犯罪預備中止的區別有哪些?下面一起跟著小編的腳步為大家解開這些疑團。感謝大家的閱讀!

犯罪預備中止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具備以下特徵:

1、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

2、犯罪預備行為必須是在著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

3、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一)時間性: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1.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在實行階段,既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尚未終了時,也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已經終了後,結果出現前。注意:犯罪未遂只能發生在實行階段。 2.犯罪不能呈現終局性形態。一旦不能出現預備、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現中止。

(二)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結果發生 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關鍵區分。

(三)客觀性:要有中止行為 犯罪中止分為兩種:

1.行為未實行終了,自動放棄。 此時中止行為表現為自動放棄,要求行為人必須真實徹底的放棄犯罪,而非暫時停頓。 注意:自動放棄重複侵害行為成立中止。

2.行為實行終了,有效防止結果發生。 此時中止行為表現為採取自動有效防止措施。這種防止措施要具備兩個條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結果發生的性質,二要真誠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1.種類:一是行為未實行終了,自動放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二是行為實行終了,自動防止結果發生,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2.地位:即使行為人自動放棄或積極努力防止,但結果仍發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結果沒有發生,是指行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生,而不是指任何結果都沒有發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犯罪中止。 能與不能,應該以行為人自己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要行為人自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把犯罪進行下去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儘管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的,也應當認為是犯罪中止。

4.幾種特殊情況的判斷: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視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嚇唬而停止(因情況不同而作不同的認定);犯罪過程中因身體疾病而停止(一般認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動放棄)

三、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按照自字面的意思我們可以大致瞭解到犯罪預備中止在時間上有著很大的額區別。也就是說犯罪預備是在準備犯罪之前,提前準備好了相關的材料工具但是還沒有實施犯罪過程。而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放棄或者終止犯罪活動並沒有造成損害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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