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種犯罪,只要被法院判處了刑罰之後,緊接著就是執行了,但是如果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有漏罪該怎麼辦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怎麼辦
《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處理原則
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我國是採用的數罪併罰的原則。
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由此可知,數罪併罰執行刑期有三種具體規定: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鉅貪蔣豔萍,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與犯貪汙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如: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姦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刑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三、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執行,並且有幾個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由上可知,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的是先並後減,執行刑期上文已作詳細描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要是你還有沒有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