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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的辯護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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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點(一):抽頭漁利不是開設賭場與聚眾賭博的本質區別,從參賭人員範圍、賭博規模、賭博場所等方面綜合評判,行為人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

開設賭場罪的辯護要點有哪些?

辯點(二):行為人雖有在賭場借錢給他人的行為,但客觀上不受賭場經營者指使和管理,主觀上無利用賭場放貸獲利的故意。

辯點(三):行為屬於“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

辯點(四):行為人系賭場雜工,工作內容與賭博、開設賭場無實際關聯,不符合開設賭場罪主客觀要件。

辯點(五):指控行為人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具供他人進行賭博並從中營利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辯點(六):行為人臨時起意自行當莊參與賭博,且不具有或者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與他人開設賭場共謀。

辯點(七):行為人只是賭博場所的出租者,客觀上無法證明其參與開設賭場,主觀上不具有開設賭場的故意。

辯點(八):指控行為人犯開設賭場罪的證據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證實涉案賭場是行為人開設,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

辯點(九):無法證明行為人客觀上有收取場地使用費或抽頭獲利、招攬參賭人員的行為,主觀上明知他人在其控制的場所設立賭場。

辯點(十):自首(或坦白),認罪認罰,情節輕微。

辯點(十一):從犯(賭場望風、打雜人員),犯罪情節輕微,且自願認罪認罰。

辯點(十二):涉案金額較小,且自願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較輕微。

辯點(十三):賭場開設時間短,且行為人佔股少、沒有直接參與賭場經營、獲利少,自首、退贓,認罪認罰。

辯點(十四):犯罪時年滿78週歲,且犯罪情節較輕,認罪認罰。

辯點(十五):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但不屬於“情節嚴重”,法定最高刑為三年,至立案時已超過五年。

開設賭場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的行為,按照實際的情況對開設賭場的行為進行認定,開設賭場的辯護要點可以從很多種方面進行辯護,可以指控行為人犯開設賭場罪的證據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證實涉案賭場是行為人開設,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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