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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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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網路的發展給我們的生活提供了無限的便利,不過利用資訊網路犯罪已成為現代社會當中一個非常常見的犯罪了,所以如果通過資訊網路犯罪的話,是要被判處刑罰的,不過在我國《刑中有一個罪名叫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這是一種從屬性的罪名,也就是說它的主要特點在於幫助,那麼這個罪名到底是什麼意思,以及量刑和立案的標準是什麼呢?大家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一、該罪的定義: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它的意思是明知道他人是在利用資訊網路進行犯罪活動的,但是並沒有阻止,而且為其犯罪提供一系列的便利,包括網際網路接入和服務託管,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是打廣告,幫助其宣傳等等,這一系列的行為都可以獨立成為一個罪名,叫做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二、對於幫助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介紹。

第一是主體

在我國,這個犯罪活動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也就是自然人,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限制,只要是在《刑已經達到了可以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就可以。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這個罪的犯罪主體,所以條件來講還是比較寬泛的。

第二是主觀方面。

就這個罪名來講,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因為是知道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為其提供幫助,所以這裡主觀心態一定是故意的,過失是不可能成為這個罪名的。所以在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於當事人主觀心態的判斷,如果是故意的話,可以認定為這個罪,如果不是故意的話,那要通過別的方式來對主觀心態進行一個進一步的判斷。

第三個是客觀方面。

如果想認定為這個罪的話,那麼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刑所明確規定的行為,即是為其他人提供了網際網路接入,或者是伺服器託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來幫助他人進行犯罪,一定是有具體的行為的,這是一種作為性之類的犯罪,如果自己本身並沒有什麼做,或者是僅僅提供了精神上支援的話,是不屬於這一個幫助資訊網路活動罪的。

第四個是侵犯的客體。

對於侵犯的客體來講,一定是對於我國的網路秩序和網路安全有著一定的威脅,對於這個方面的威脅是十分嚴重的,因為這非常有可能導致網路癱瘓,或者是他人的個人資訊洩露而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所以我國對於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專門立了一個罪名來制止這種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對於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一些相關規定,這個罪名是新增的,來表示我國對於資訊網路的打擊態度,網路並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出現了違法的行為的話,那麼也應當受到懲罰的,對於這個罪名,我國的打擊力度非常的大,所以一旦發現的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舉報給相關部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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