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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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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勞動者和單位籤的合同中會有一種型別叫做勞務合同,這種勞務合同相比起勞動合同來說在規定雙方擁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方面並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在能夠使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方面略微有些差別。下面一起來看看勞務合同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勞務合同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也稱勞動合同的構成要素或構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實因素。合同只有具備成立要件時,才能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客觀存在,否則,勞動合同不能成立。勞動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締約人是實際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是未來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勞動合同締約人應為雙方或多方,且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則是締結合約的能力,是影響合同法律效力的因素。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其中,年滿18週歲且具有判斷能力的自然人和年滿16週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可以獨立締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獨立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在其他情況下則需要法定代理人代訂合同。法人只要不違反強行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不再受在其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的限制。但專為特定目的設定的法人,還應在經營範圍及其輻射範圍內締約。其他組織包括合夥企業、設立法人的籌備組織等,可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

希望對那些簽訂了勞務合同的勞動者在查閱自己的合同時有所幫助,因為無論是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務合同都避免不了會有單位在內容上規定一些有利於自己而損害勞動者的違法條文,所以勞動者必須要清楚勞務合同具有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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