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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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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1、不真正不作為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險現實化的義務來源

對危險源(人、物或者行為)處於支配、控制、管理地位。正當行為可能導致過當結果,則有防止義務;犯罪行為有導致更嚴重結果的危險,有防止義務;他人可以成立有義務者成立的不作為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針對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對脆弱法益主體具有保護、照顧、照看關係。沒有特定職責並偶然經過法益侵犯現場的人,沒有防止義務;與脆弱法益主體建立排他性支配、控制關係,有防止義務。

對法益侵犯發生的空間、領域、場所或者建築物具有排他性的管理關係。

防止義務的來源可能源於以上原因之一,也可能具有數個義務來源;數個負有防止義務的人都不履行義務的,都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甚至成立共犯。

2、作為可能性

只要履行義務對行為人沒有生命危險,行為人就應該盡其所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3、結果迴避可能性

不履行作為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只有行為人履行其義務可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迴避可能性),才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不作為行為;否則只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危險來源。

4、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

作為方式表現為製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險,故只有行為人負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險義務,才可能成立相應犯罪。

例如:路人發現火災,雖有報警義務,但無防止火災義務,與作為方式製造火災無等價性,不成立不作為方式放火罪;執勤警察接到報警不出警、消費員接到火警不出勤,只可能成立瀆職罪;醫生接到患者求助要求不出診,不成立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相關問題:交通肇事後,行為人逃逸緻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按照司法解釋,成立交通肇事罪,屬於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認為,該情形不排除同時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屬於想象競合。

交通肇事後,將被害人棄置於偏僻地點,致使其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之前肇事行為成立犯罪,則數罪併罰,否則只成立故意殺人罪一罪。

根據法條規定,包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而不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將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侵入解釋為包含經要求退去而不退去,至少是擴大解釋,甚至是類推解釋。

侵佔罪、脫逃罪、即可以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

不能以不作為的條件代替犯罪構成要件。

5、持有是一種作為方式

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持有行為是一種作為方式,只要行為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即可,與行為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物品無關。

只要處於行為人支配和控制的領域、場景,包括讓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則可能成立共犯),都可以認定持有;將特定物品置於廣場、馬路邊等他人容易發現的公共場所,不能認定持有。

持有性犯罪具有兜底性質:難以認定其他犯罪時,才考慮持有型犯罪。製造後又持有,屬於吸收犯,以重罪(製造犯罪)論處;走私、出售(販賣)、運輸行為本身就包含持有,不以持有論。

故意持有有多種犯罪物件,成立多個持有型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持有型犯罪的認識錯誤:認識到持有的不是假幣就是毒品,實際上是假幣的,成立持有假幣罪,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以為持有的是假幣,實際上是毒品,不成立犯罪(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沒有重合的內容);他人將包裹交給行為人,謊稱是盜竊的假幣,但實際上是盜竊的毒品的,行為人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幣罪。

二、作為與不作為的關係

1、作為

即積極的行為,指以積極的身體舉止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體現為違反禁止規範,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質工具、動物或者自然力等。

2、不作為

即消極的行為,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體現為違反禁止規範與命令規範。

3、作為也不作為的關係

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與結合。

抗稅罪是典型的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的犯罪。

4、不作為犯罪的分類

真正(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真正(不純正)不作為犯。

我國的犯罪的定罪量刑的規定是十分詳盡且嚴格的,此時我們如果不小心觸犯了刑事法律的,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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