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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應該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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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應該入罪?

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應該入罪?

根據目前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精神病還沒有規定為入罪,根據行為人的精神狀況,判斷行為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應按照以下兩個標準進行。

(1)醫學標準。即從醫學上看,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並且處於發病期,而不是徹底緩解期或間歇期。

(2)心理學標準。即從心理學的角度看,行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其在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式鑑定確認的 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雖然刑法對第18條第2款並未規定對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時犯罪要依法定程式進行鑑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避免使本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間歇性精神病人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或者使本僅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間歇性精神病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的不良後果,對任何被認為屬於患間歇性精神病的人實施的犯罪,均應依照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程式進行鑑定,以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況。

對精神病犯罪進行界定需要判斷當事人的身體狀況。出於人文關懷精神,對於正處於犯病期間犯下罪行的精神病患者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果當事人不處於犯病期間,或者是病情較輕神志清醒時,此時對於當事人的審判則會盡量從輕量刑。

在現代的生活當中,很多的案件都是由精神病人所犯下的,包括前段時間網路上流傳的比較多的一些案件,因為不具有行為能力,所以被認定為精神病而不負刑事責任,引起了眾多的憤怒,網路上也一直有人呼籲要求精神病要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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