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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的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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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偵查程式:

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的程式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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