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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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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賣淫近幾年在我國到處都在進行大規模的打擊和嚴懲,那麼組織賣淫罪是什麼呢,是指強迫、容留他人從事賣淫行為,那麼在我國組織賣淫罪是如何判定的呢?組織賣淫罪的特徵是什麼?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組織賣淫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物件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定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組織賣淫罪(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通過上述本站的小編的介紹大家對於組織賣淫罪的構成特徵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在我國如果抓到組織賣淫會將重判,組織賣淫罪在我國的法律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有關於組織賣淫的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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