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自己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並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的行為。坦白的本質在於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交待其已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坦白與自首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同之處:
1、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
2、都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3、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後對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觀心理的外在表現形式;
4、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等。
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較大的區別:
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即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自動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時的態度是被動的。
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發現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發現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於已被發覺、被指控的罪行。
4、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的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從寬處理的情節,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自首從寬處罰的制度,而沒有對坦白從寬處罰進行規定。
5、自首可以向司法機關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或組織坦白。
自首制度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一項重要的刑罰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體化、法律化。這項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認罪投誠、悔過自新、自我改造以及節約國家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無辜等方面,均具有積極功效,對於有效實現預防犯罪之刑罰目的,貫徹和落實罪責刑相適應之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自首,坦白都是可以法定減輕量刑的是由,但是因為二者存在區別,所以在量刑上又有不同哦,自首相對於坦白而言,具有更大幅度的從寬情節,而坦白僅僅是承人自己的罪行,一般從寬幅度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