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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盜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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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盜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一、河南盜竊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多少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盜竊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扥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因此,河南省關於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也是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到較大標準,而這裡數額較大標準則是2000元以上。也就是說河南盜竊立案標準為2000元以上。

二、連續盜竊和多次盜竊有什麼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但在具體適用中,很多人將其與盜竊罪連續犯的數額計算問題發生混淆,以致不能準確定罪量刑。

盜竊罪的連續犯形態是一種常見多發的犯罪。對盜竊罪的連續犯,其犯罪數額應累計計算,這已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共識。但在《解釋》釋出以來,很多人卻對這一認定原則提出了質疑,這是對《解釋》理解有誤。《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是多次盜竊的數額計算問題,不包括構成連續犯的多次盜竊,因為連續犯的多次盜竊數額如何計算,早已成為共識。《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多次盜竊還包括其他多次盜竊的情形,比如,不是一年內入戶盜竊3次,而是兩年或三年,如果每一次均構成犯罪,並且三次都在追訴期限內的,應當累計計算盜竊數額;再比如行為人盜竊三次,有入戶盜竊的,有公共場所扒竊的,還有盜竊辦公室的,如果每一次均構成犯罪,並且都在追訴期限內的,應當累計計算盜竊數額。刑法中所說的多次,一般都解釋為三次。

《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除了規定多次盜竊的數額如何累計計算以外,還規定了兩次盜竊的數額計算問題。該條規定“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如第一次盜竊數額不構成犯罪,一年以內又實施盜竊並且數額達到較大或其他夠罪情節的,就應當累計計算兩次盜竊的數額之和,然後定罪量刑。如果第一次構成犯罪,並在追訴期限內的,而第二次不構成犯罪的,則按照第一次的盜竊數額定罪處罰,第二次盜竊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綜上,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首先要分析每一次盜竊是否構成犯罪,另外要分析其是否在追訴期限內,對其中既構成犯罪,又在追訴期限內的,如果有三次以上,則應當累計計算盜竊數額,然後定罪量刑。如果符合此條件的盜竊只有兩次,則按照兩次盜竊的數額計算規則定罪量刑,如果只有一次,則按照這一次盜竊的數額定罪量刑。對於排除在累計計算盜竊數額之外的盜竊行為,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生活中,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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